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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外務員
被起訴時年齡
5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68)諫裁字第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六十八年五、六月間,連續在台北市國立大學、師範大學及內政部等地廁所牆壁上書寫反動文字十五次,同年六月復書寫反動黑函廿封,分別郵寄出獄叛亂犯等,其內容刻意醜化政府、離間民心(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10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8)覆抗曉暘字第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六十八年五、六月間,連續在台北市國立大學、師範大學及內政部等地廁所牆壁上書寫反動文字十五次,同年六月復書寫反動黑函廿封,分別郵寄出獄叛亂犯等,其內容刻意醜化政府、離間民心(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龐麟昭(審判長)、翟振萬(審判官)、粟濟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10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8)覆抗曉暘字第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六十八年五、六月間,連續在台北市國立大學、師範大學及內政部等地廁所牆壁上書寫反動文字十五次,同年六月復書寫反動黑函廿封,分別郵寄出獄叛亂犯等,其內容刻意醜化政府、離間民心(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11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8)覆抗曉暘字第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六十八年五、六月間,連續在台北市國立大學、師範大學及內政部等地廁所牆壁上書寫反動文字十五次,同年六月復書寫反動黑函廿封,分別郵寄出獄叛亂犯等,其內容刻意醜化政府、離間民心(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龐麟昭(審判長)、翟振萬(審判官)、粟濟中(審判官)
書記官
謝潤鑫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1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8)曉暘字第26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瑩(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11月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8)諫裁字第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8年11月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