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8)諫裁字第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六十八年五、六月間,連續在台北市國立大學、師範大學及內政部等地廁所牆壁上書寫反動文字十五次,同年六月復書寫反動黑函廿封,分別郵寄出獄叛亂犯等,其內容刻意醜化政府、離間民心(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10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8)覆抗曉暘字第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六十八年五、六月間,連續在台北市國立大學、師範大學及內政部等地廁所牆壁上書寫反動文字十五次,同年六月復書寫反動黑函廿封,分別郵寄出獄叛亂犯等,其內容刻意醜化政府、離間民心(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10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8)覆抗曉暘字第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六十八年五、六月間,連續在台北市國立大學、師範大學及內政部等地廁所牆壁上書寫反動文字十五次,同年六月復書寫反動黑函廿封,分別郵寄出獄叛亂犯等,其內容刻意醜化政府、離間民心(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謝潤鑫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