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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唐河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亷庸起字第239號
原始職業
陸軍第206師第617團第3營第8連上士班長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被控犯行描述

王連城矢口否認參加被告盧奎偽「精忠隊」組織及知悉其計畫行刺與意圖吸收馬玉芳王廷瑞之事但查被告盧奎在南部防守區司令部及保密局與本部偵訊時均供認該被告已允加入其組織並曾將謀刺情事告知且有獲案該被告親筆致盧奎函內載有兩上尉人員(指馬王兩人)意圖吸收將來可擴大工作範圍等語是被告犯行勘以認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鄭惠民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1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度字第3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李宗憲(審判長)、蕭宣哲(審判官)、曾豈凡(審判官)
書記官
康懷理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21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廉度字第3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康懷理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