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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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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1804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蘇土對於四十一年農曆一月八日經王匪再傳介紹參加匪幫組織嗣介紹黃山地一同加入並向潘怡興借山地供王匪等建造基地……被告參加匪幫組織之後復吸收他人加入並借建基地以積極擴大叛亂雖曾一度向政府自首惟自首之後仍與匪徒勾結連絡且一再促使匪要逃匿(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5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6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亷龐字第17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蘇土於四十一年農曆一月八日參加匪幫組織,並介紹黃山地一同加入,繼復吸收潘怡興參加未果,但向之借得山地供匪搭蓋房屋建造基地,至同月二十一日即向警所自首,旋復將自首經過告知叛徒王再傳等促令潛逃,嗣又隨政府工作人員指捕匪徒,於中途車次遇匪非特故不指認,反暗示逃匿(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蘇土參加匪幫組織吸收份子為匪工作,雖經自首仍復暗中促令叛徒王再傳等潛逃,嗣隨政府工作人員指捕匪徒途中遇匪又復暗示逃匿(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機秘(乙)字第72-1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強仁字第34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21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9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9月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9月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