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1804號
原始職業
工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蘇土對於四十一年農曆一月八日經王匪再傳介紹參加匪幫組織嗣介紹黃山地一同加入並向潘怡興借山地供王匪等建造基地……被告參加匪幫組織之後復吸收他人加入並借建基地以積極擴大叛亂雖曾一度向政府自首惟自首之後仍與匪徒勾結連絡且一再促使匪要逃匿(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5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亷龐字第17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蘇土於四十一年農曆一月八日參加匪幫組織,並介紹黃山地一同加入,繼復吸收潘怡興參加未果,但向之借得山地供匪搭蓋房屋建造基地,至同月二十一日即向警所自首,旋復將自首經過告知叛徒王再傳等促令潛逃,嗣又隨政府工作人員指捕匪徒,於中途車次遇匪非特故不指認,反暗示逃匿(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