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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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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0304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張因緝捕嚴緊聞風逃匿被告鄭脉連與張棟材為表叔姪之親張自三十九四月潛逃後匿居鄭家四次曾對鄭言明渠有加入共黨現在逃亡中該鄭脉連明知張棟材為在逃叛徒故意藏匿(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1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6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張棟材……卅九年夏因受政府緝捕開始逃亡先後匿居於其表叔即被告鄭脉連家中四次曾告以加入匪幫情形鄭並勸其自首未允仍繼續容留終被捕獲(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機秘(乙)第52-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張匪逃匿其家中四次曾告以加入匪幫情形鄭並勸其自首未允仍繼續容留(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機秘(乙)第52-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強仁字第31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12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鄭脉連先後藏匿張棟材四次,應按連續犯論處(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6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2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5月2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