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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醴陵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06號
原始職業
雲林縣安慶國民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年間在湘東中學求學時好讀左傾書籍三十六年八月來台復與匪幹廖學霖交往並於三十七年三月幫助廖匪油印匪党宣傳刊物「方向」「紀念二二八週年」「論台灣民主政治」等散發同年十一月廖匪正式參加匪党復代寫自傳。(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徐松泉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聲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六年來台任台南師範附屬小學教員,與自首份子廖學霖來往密切,受其宣傳教育,與交閱匪党書刊,同情廖學霖。三十七年二月,常常幫助印刷匪党宣傳小冊「方向」。同年十月又為之書寫參加匪党之自傳一篇,并請廖為之介紹參加匪党組織未果。(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11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42-1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何介平曾為叛徒廖學霖書寫匪黨自傳並請為介紹參加顯有明知其為匪諜而未檢舉罪嫌原審僅交付感化似嫌未洽(其他)

何介平一名併准發還續為偵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42-1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興弘字第6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18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27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年八月來台任台南師範附屬小學教員即與匪幹廖學霖交往並於卅年九至十月間借住廖家曾代廖學霖抄寫參加共匪組織用之自傳因而明知廖學霖為匪諜延至四十二年廖學霖自首時迄未向政府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余伯泉(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92-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92-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興康字第11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30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理通(國防部軍法局兼代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0月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