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該被告魏文賢、方阿運、劉耀庭雖未參加匪幫組織,但已明知呂赫若、劉述生為匪諜,迄未向政府機關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發還復審(其他)
係由在逃匪徒介紹在大安印刷廠工作並秘密參加印刷匪黨反動書刊核其情節似已加入匪之組織……明知呂赫若等為匪情形迄檢肅匪諜條例公佈至四十一年十一月被捕時猶未據向政府檢舉所判於法亦無不可(其他)
該劉耀庭、魏文賢、方阿運等均有參加匪「TL支部」組織,同受在逃匪首劉述生領導,參與叛亂會議、印製反動書刊等情核其所為顯有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罪嫌應受重刑之判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被告魏文賢、劉耀庭、方阿運於三十八年八九月間在前台北大安印刷廠工作時,兩次為朱毛匪幫印刷叛亂文件,並已參加其叛亂組織之TL支部(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該魏文賢、劉耀庭、方阿運三名於三十八年八九月間,在大安印刷廠工作時,印刷叛亂文件,並參加叛亂組織之「TL」支部(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