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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雲林縣
畢業學校
彰化青年師範學校畢業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550號
原始職業
員林農林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雖無為匪情事,惟其接受廖匪反動書籍研讀,並經常與其來往,思想不無受匪之影響,為促憬悟,實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2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聲字第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廖丑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雖無為匪通匪情事,惟既曾接受閱讀反動書籍,且與匪徒時相往還,思想難免受其影響,認有予以感化處分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9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查鍾心寬等叛亂一案,情節重大,自應組織合議審判為宜,原審係以獨位行之,不足以昭慎重。除原案對廖丑裁定交付感化、李萬坤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外,應將原判撤銷,發回重付合議審判後,再一併報憑核示。(其他)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聲字第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廖丑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雖無為匪通匪情事,惟既曾接受閱讀反動書籍,且與匪徒時相往還,思想難免受其影響,認有予以感化處分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16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又另一被告廖丑,因與廖學霖時有交往,並曾接受閱讀反動書籍思想難免不受影響裁定交付感化三年(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62-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62-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弘字07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19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聲字第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廖丑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雖無為匪通匪情事,惟既曾接受閱讀反動書籍,且與匪徒時相往還,思想難免受其影響,認有予以感化處分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聲字第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廖丑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6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