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548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金盾對于四十年農曆五月至四十一年十二月藏匿叛徒鍾心寬並供給伙食,被告廖大壽對于三十八年九月至四十二年四月藏匿廖學霖,均據供認不諱,質之鍾心寬、廖學霖所供情節,亦屬相符。(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2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