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嘉義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548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金盾對于四十年農曆五月至四十一年十二月藏匿叛徒鍾心寬並供給伙食,被告廖大壽對于三十八年九月至四十二年四月藏匿廖學霖,均據供認不諱,質之鍾心寬、廖學霖所供情節,亦屬相符。(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2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9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查鍾心寬等叛亂一案,情節重大,自應組織合議審判為宜,原審係以獨位行之,不足以昭慎重。除原案對廖丑裁定交付感化、李萬坤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外,應將原判撤銷,發回重付合議審判後,再一併報憑核示。(其他)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16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張金盾、廖大壽分別明知鍾心寬、廖學霖(已自首)為叛徒,而予收容藏匿。(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62-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藏匿叛徒(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62-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弘字第07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19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6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