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548號
原始職業
二崙鄉公所幹事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廖萬督、李新實在對于三十八年秋間同由鍾心寬吸收加入匪黨、閱讀反動書籍,均據自白在卷,惟均否認有從事叛亂工作之情事。(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2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