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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鳳台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水利局新竹工程處職員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聲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李明儒原在台灣省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任小隊長於三十八年四月間因貪汙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刑監禁台北監獄致內心憤激思想左傾迨三十九年九月出獄後乃蒐集閱讀「唯物史觀精義」及「四世同堂」等反動書籍並意圖加入匪黨組織(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