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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雲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549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2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9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3)安律字第05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與規(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16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62-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62-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弘字07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19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3)安律字第05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與規(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5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6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3,安律,0549 【裁判日期】430213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李萬坤 【類  別】裁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不付軍法審判裁決書               (43)安律字第○五四九號 被 告 李萬坤 男 四十五歲 雲林縣人 業農 在押 右被告因叛亂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不付軍法審判茲裁定如左   主文 李萬坤不付軍法審判   理由 被告李萬坤於三十八年十月經廖學霖告知係因 金桂廖聯圳交閱左傾雜誌書籍被政府通緝請求暫避予以收留住宿一週廖即離去案經查獲於四十二年十月十四日將其扣解到部偵辦訊據被告供認於上開時間知廖學霖係因閱讀反動書刊被通緝之逃犯予以留宿一週等情不諱否認有接受廖學霖反動教育及參加匪黨情事并稱已向政府自首等語核與台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及本部保安處調查事實互証相符查被告留宿廖學霖時僅知其係逃亡之左傾份子迨事後聞悉廖係叛徒即於四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向政府自首彼時廖匪學霖尚未自首自應認被告之自首為有效且情節輕微為策勵自首認不起訴為適當合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九條前段裁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二 月 二 日 軍事檢察官 蕭與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二 月 十 三 日 書記官 沙思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