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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東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05號
原始職業
虎尾鎮安慶國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二十八年間在浙江蕭山縣民教館充幹事,經叛徒秦其壽介紹參加朱毛匪幫組織,受秦匪領導,藉該館為掩護從事統一戰線工作,印發傳單標語煽惑叛亂。二十九年該縣為日軍攻陷,乃返鄉而與組織聯系中斷。三十六年來台,在雲林縣虎尾國民學校執教。於三十七八年間復與台共份子廖學霖來往,先後向取匪黨刊物光明報、文瀝報等閱讀,及三十八年底廖匪逃亡,乃與斷絕往來。(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徐松泉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11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二十八年間在浙江蕭山縣參加朱毛匪幫組織,從事統一戰線工作。二十九年該縣遭日寇攻陷,即與匪幫失去聯絡。三十六年來台,在雲林縣虎尾鎮任安慶國民學校校長。結識叛徒廖學霖,接閱反動書刊及文件。(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42-1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三四年間在大陸參加匪幫組織,來台後仍與自首匪徒廖學霖來往或閱讀匪書。(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42-1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興弘字第6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18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道源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6月1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