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05號
原始職業
虎尾鎮安慶國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年間與叛徒張佐毅(即張金銓)同居,由張匪施以匪党教育後介紹至匪「三五」支隊控制地區舒家山保國民學校執教一年。三十四年七月,匪在四明山梁弄基地舉辦暑期小學教員訓練班,應張匪之邀參加受訓,其時即由張匪介紹參加匪黨,迨抗戰勝利後張匪離四明山,該樂楚珍亦返籍。至三十七年二月來台,在安慶國民學校任教員,惟未活動。(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徐松泉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