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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鄞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05號
原始職業
虎尾鎮安慶國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年間與叛徒張佐毅(即張金銓)同居,由張匪施以匪党教育後介紹至匪「三五」支隊控制地區舒家山保國民學校執教一年。三十四年七月,匪在四明山梁弄基地舉辦暑期小學教員訓練班,應張匪之邀參加受訓,其時即由張匪介紹參加匪黨,迨抗戰勝利後張匪離四明山,該樂楚珍亦返籍。至三十七年二月來台,在安慶國民學校任教員,惟未活動。(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徐松泉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11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年與在逃叛徒張佐毅同居,開始閱讀反動書籍。三十四年七月,在匪幫小學教員訓練班受訓後,即參加匪幫組織,迨抗日戰爭結束,返鄞縣原籍,始與張匪失去聯絡。(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42-1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三四年間在大陸參加匪幫組織,來台後仍與自首匪徒廖學霖來往或閱讀匪書。(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42-1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興弘字第6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18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道源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6月1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