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807號
原始職業
皮鞋工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吳添福王英山沈營法陳雅賜黃牛等均係前台南食品店工廠員於三十五年七八月間參加李匪媽兜之每週座談會七八次听受共匪對工人好處並閱讀文萃群眾新民主主義及共黨黨章等上述事寔業經各該被告在保密局供明在卷。(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