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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807號
原始職業
皮鞋工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吳添福王英山沈營法陳雅賜黃牛等均係前台南食品店工廠員於三十五年七八月間參加李匪媽兜之每週座談會七八次听受共匪對工人好處並閱讀文萃群眾新民主主義及共黨黨章等上述事寔業經各該被告在保密局供明在卷。(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2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2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吳添福王英山沈營法陳雅賜黃牛等均係前臺南食品店工廠員工於卅五年七八月間參加李匪媽兜之每週座談會七八次受听共匪對工人好處并閱讀文萃群眾新民主主義及匪黨黨章(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5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軍事檢察官以其或參加講述反動言論之集會或閱讀左傾書籍均在懲治叛亂條例公佈施行以前且無繼續狀態自難以叛亂罪論處惟思想當均已受其薰染認有感化必要聲請交付感化亦經該部裁定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均訂為三年。(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42-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蔡水泉等十四名曾參加講述反動言論之集會或閱讀左傾書籍擬各交付感化三年(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42-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強仁字第30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11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度字第07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吳添福王英山沈營法陳雅賜黃牛等均係前臺南食品店工廠員工於卅五年七八月間參加李匪媽兜之每週座談會七八次受听共匪對工人好處并閱讀文萃群眾新民主主義及匪黨黨章(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2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5月2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