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548號
原始職業
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王金柱於三十八年八月由廖學霖吸收,加入匪黨,集會四次,討論時局及發展組織問題。(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2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