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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金錢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10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王金龍顏鄭來發曾聽叛徒陳義農之反動宣傳亦知其身份竟於卅九年夏間當陳流竄請求援助時一則予以新台幣五十元一則予以三十元供其使用(為叛徒徵募財物或供給其金錢資產者)

刑法五十九條應增入合併指正(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宋鍔(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金錢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59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金錢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4月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