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法裁璋字第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各交付感化三年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立生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1月10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2,法裁璋,0016
【裁判日期】420811
【裁判機關】陸軍第八十七軍司令部
【受裁判者】趙維新、劉國志、劉仁明、王隆富、黃春彬、孫陳璞、李子迎、呂宗喜
【類 別】裁決書
【裁判全文】
陸軍第八十七軍司令部裁定 (42)法裁璋字第016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趙維新 男 年廿九歲 河北省由陽縣人 本軍前第二○八師第六二三團第四連准尉服務長 在押
劉國志 男 年卅一歲 河南省西華縣人 本軍前二○八師第六二三團第四連上士班長 在押
劉仁明 男 年廿九歲 陝西省寶雞縣人 本軍前第二○八師第六二三團第二連上士班長 在押
王隆富 男 年廿九歲 四川省儀隴縣人 本軍前第二○八師第六二三團第四連上士班長在押
黃春彬 男 年卅五歲 江西省樂章縣人 本軍前第二○八師第六二三團第四連上士班長 在押
孫陳璞 男 年卅五歲 河北省臨城縣人 本軍前第二○八師第六二三團第四連上士班長 在押
李子迎 男 年廿七歲 北顎城縣人 本軍前第二○八師第六二三團第四連上士班長 在押
呂宗喜 男 年卅五歲 河南省新野縣人 本軍前第二○八師第六二三團第二連下士副班長 在押
主文
趙維新劉國忠劉仁明王隆富黃春彬孫陳璞李子迎呂宗喜各交付感化三年
理由
被告趙維新劉國志劉仁明王隆富黃春彬孫陳璞李子迎呂宗喜等八名因匪嫌一案經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終結以其犯罪不能証明但常與李縣生為伍言語行動受其薰陶思想不無受影響應予交付感化聲請裁定核無不合惟予交付感化以期自新
合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八 月 十 一 日
陸軍第八十七軍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賀啟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八 月 十 一 日
書記官 劉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