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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陽朔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撫羽起字第073號
原始職業
空軍一二三五部隊上士三級電器士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鄔啟泰係前一二三五部隊上士三級電器士平日工作消極對政府素感不滿並景仰奸匪在大陸作為企圖聯絡他人一同投匪于四十二年十月初在其夲人家中與程平光討論迯入匪區方法並準備由金門轉往香港潛入大陸報匪參加叛亂(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傅試中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5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撫及判字第2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100條2項)
審理人
劉碧嵩(審判長)、蔣趾陽(審判官)、李宗蔭(審判官)
書記官
袁祖揚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8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法澈字第3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電器士鄔啟泰平日工作消極不滿政府措施思想左傾並企圖聯絡他人一同投匪於四十二年十月初在其家中與同事程平光討論逃往匪區方法并準備由金門轉往香港潛返大陸投匪參加叛亂(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撫及判字第2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100條2項)
審理人
劉碧嵩(審判長)、蔣趾陽(審判官)、李宗蔭(審判官)
書記官
袁祖揚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30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撫及判字第02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100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袁祖揚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9月3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