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548號
原始職業
二崙鄉公所總幹事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鍾心寬供認於三十六年十二月經匪首林五地施純忠吸收加入匪黨,初任永定支部宣傳幹事,三十七年秋間,調任該支部書記,掌握永定、二崙、崙背、莿桐四小組,每月會報二、三次,先後吸收廖清纏、廖學霖、廖學信、林豹、廖萬督、李新實在加入其組織,積極從事叛亂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2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