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鍾信富鍾有學鍾申江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各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鍾信富、鍾有學、鍾申江均係鍾心寬之兄弟,於本部偵審中,均堅詞否認知悉鍾心寬係匪諜,辯稱僅據告知因犯案必須逃走等語,經質之鍾心寬無異,自堪採信。又被告鍾有學於四十二年古曆四月初,經竹崎警察派出所王巡佐告知鍾心寬係匪諜後,即前往勸其自首,不果,再率警前往緝捕,自均難諭以知匪不報罪責,惟該被告鍾信富、鍾有學、鍾申江皆係鍾心寬胞兄弟,關係至密,思想難免受其感染,且於鍾心寬告知因犯案必須逃走後,或為引領逃匿,或供給逃亡費用,應各交付感化,以資糾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16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核,除被告鍾信富、鍾有學、鍾申江、鍾萬富、程春亨、程春福、廖大丈、吳清江、程水木、黃進江、廖學宏、楊玉池十二名,分別對鍾心寬、廖清纏、廖學霖,或為之藏匿,或引領逃避,或供給逃亡費用,雖當時僅知其因犯案逃避,並不知其為叛徒,固難論以藏匿叛徒或知匪不報罪責,然不能謂無觸犯刑法藏匿犯人或使之隱避罪嫌,在軍法固無審判權,參照司法院三十一年院字第二二八四號解釋意旨,自應諭知不受理,移送法院審判,而原審遽為無罪之判決,嫌有未洽。(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19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鍾信富鍾有學鍾申江鍾萬富程春亨程春福廖大丈吳清江程水木黃進江廖學宏楊玉池十二名分別對鍾心寬廖清纏廖學霖或為之藏匿或引領逃避或供給逃亡費用雖當時僅知其因犯案逃避並不知其為叛徒固難論以藏匿叛徒或知匪不報罪責然不能謂無觸犯刑法藏匿犯人或使之隱避罪嫌在軍法上固無審判權參照司法院三十一年院字第二二八四號解釋意旨自應諭知不受理移送法院審判而原審逕為無罪之判決嫌有未洽應飭改正(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