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548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鍾萬富對于四十年五月至同年九月,被告程春亨對于四十年九月至四十一年六月,被告廖大丈對于四十年六月至四十二年三月,被告吳清江對于四十二年三月至同年五月,被告程水木對于四十二年五月至同年六月,各藏匿叛徒廖清纏并供給膳食,均據被告等在本部保安處供認不諱,質之廖清纏亦供同前情,事實至臻明確。(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2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16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核,除被告鍾信富、鍾有學、鍾申江、鍾萬富、程春亨、程春福、廖大丈、吳清江、程水木、黃進江、廖學宏、楊玉池十二名,分別對鍾心寬、廖清纏、廖學霖,或為之藏匿,或引領逃避,或供給逃亡費用,雖當時僅知其因犯案逃避,並不知其為叛徒,固難論以藏匿叛徒或知匪不報罪責,然不能謂無觸犯刑法藏匿犯人或使之隱避罪嫌,在軍法固無審判權,參照司法院三十一年院字第二二八四號解釋意旨,自應諭知不受理,移送法院審判,而原審遽為無罪之判決,嫌有未洽。(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19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鍾信富鍾有學鍾申江鍾萬富程春亨程春福廖大丈吳清江程水木黃進江廖學宏楊玉池十二名分別對鍾心寬廖清纏廖學霖或為之藏匿或引領逃避或供給逃亡費用雖當時僅知其因犯案逃避並不知其為叛徒固難論以藏匿叛徒或知匪不報罪責然不能謂無觸犯刑法藏匿犯人或使之隱避罪嫌在軍法上固無審判權參照司法院三十一年院字第二二八四號解釋意旨自應諭知不受理移送法院審判而原審逕為無罪之判決嫌有未洽應飭改正(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