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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雄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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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2802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媽典於三十九年八月在彌陀鄉経李匪文興介紹,參加蘇文安領導之叛亂組織,與李文興吳明達同一組織,並受蘇匪叛亂教育,嗣在蘇匪被捕時迯亡至四十一年十二月廿一日,以無處可匿乃向彌陀警察派出所投案。但將參加叛亂組織受匪教育情事隱瞞,謂祇參加蘇文安之三七五派,非叛亂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7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8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30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陳媽典於三十九年八月間在彌陀鄉經李匪文興介紹,參加蘇匪文安所領導之朱毛匪幫組織,受蘇匪叛亂教育,蘇匪被捕後即開始逃亡,至四十一年十二月,以藏匿無所乃向高雄縣警察局彌陀派出所投案。(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兼代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字第102-1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處徒刑十二年均准如擬辦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字第102-1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興弘字第14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38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2月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