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2802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媽典於三十九年八月在彌陀鄉経李匪文興介紹,參加蘇文安領導之叛亂組織,與李文興吳明達同一組織,並受蘇匪叛亂教育,嗣在蘇匪被捕時迯亡至四十一年十二月廿一日,以無處可匿乃向彌陀警察派出所投案。但將參加叛亂組織受匪教育情事隱瞞,謂祇參加蘇文安之三七五派,非叛亂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