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2441號
原始職業
三輪車伕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被控犯行描述
陳烈堂於三十八年九月受王忠賢之煽惑先後參加匪幫台灣省工委會台北市委員會泥水工人支部組織受王匪領導建立小組由辛維新擔任組長不定期集會十餘次……四十一年三月……飭令辛維新等秘密與陳烈堂等取得聯絡繼續恢復活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