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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廣漢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國軍軍官團第2大隊第5中隊中校學員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淨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搖動人心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
審理人
徐鎮球(審判長)、解寄寒(審判官)、李新會(審判官)
書記官
王正中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6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清淨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搖動人心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正中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4月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