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2802號
原始職業
工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黃文陸與蘇匪文安友善,於三十九年四月共同組織漢文研究會,旋即由蘇匪將其吸收加入朱毛匪幫,並介紹王家成曾明達參加,由其領導。同年九月案發迯亡至四十二年二月十日。以參加漢文研究會為名,向保密局投案,圖隱瞞參加叛党吸收份子之罪行。(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7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30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黃文陸原與蘇匪文安友善,於三十九年四月共同組織漢文研究會,經林匪紹華介紹,由蘇匪將其吸收正式加入朱毛匪幫組織,受蘇匪領導,曾吸收曾明達王成家(起訴書寫家成)。同年九月案發逃亡至四十二年二月間。以參加漢文研究會為名,向保密局投案。(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兼代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