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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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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雄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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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2802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黃文陸與蘇匪文安友善,於三十九年四月共同組織漢文研究會,旋即由蘇匪將其吸收加入朱毛匪幫,並介紹王家成曾明達參加,由其領導。同年九月案發迯亡至四十二年二月十日。以參加漢文研究會為名,向保密局投案,圖隱瞞參加叛党吸收份子之罪行。(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7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8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30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黃文陸原與蘇匪文安友善,於三十九年四月共同組織漢文研究會,經林匪紹華介紹,由蘇匪將其吸收正式加入朱毛匪幫組織,受蘇匪領導,曾吸收曾明達王成家(起訴書寫家成)。同年九月案發逃亡至四十二年二月間。以參加漢文研究會為名,向保密局投案。(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兼代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字第102-1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擬叛亂犯蔡福泉黃文陸張水波三名各處死刑均准如擬辦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字第102-1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興弘字第14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38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2月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