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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劉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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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劉宋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6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彰化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彰化縣警察局警員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復字第2號
公訴人
梅綬蓀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幫助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劉甲乙
、
劉登賀
、
蕭奕信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30條)
審理人
周咸慶
(審判長)、
殷敬文
(審判官)、
彭國壎
(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8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4年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0002號
公訴人
梅綬蓀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幫助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劉甲乙
、
劉登賀
、
蕭奕信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30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
、
殷敬文
、
彭國壎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3月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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