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聲字第1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各交付感化期間均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因與投匪船員陳柏青余汝連等接觸,深受蠱惑,先後于民國四十一二年間,即懷返回大陸工作之念。四十二年八月間被告吳廷楨吳文祥隨復航輪航行紐西蘭時,被告吳廷楨且講讀「辯証法」「論新民主主義」及「怎樣改造青年思想」等匪書,益受影響,對政府不滿。被告吳文祥因與被告吳廷楨友善受其影响,思想傾匪。(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