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同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復興公司復航輪2副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聲字第1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各交付感化期間均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因與投匪船員陳柏青余汝連等接觸,深受蠱惑,先後于民國四十一二年間,即懷返回大陸工作之念。四十二年八月間被告吳廷楨吳文祥隨復航輪航行紐西蘭時,被告吳廷楨且講讀「辯証法」「論新民主主義」及「怎樣改造青年思想」等匪書,益受影響,對政府不滿。被告吳文祥因與被告吳廷楨友善受其影响,思想傾匪。(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3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聲字第01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2月3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