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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清江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150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然謀組織勢力以求政治出路思想顯然偏激(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8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聲字第1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然其為生活問題圖謀組織勢力以求政治出路思想顯屬偏激(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8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31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自四十一年資遣退役後迄未謀得正當職業由於生活艱苦妄想組織第三勢力藉求政治出路解決生活因與張子文謀議致被捕獲(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兼代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聲字第1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然其為生活問題圖謀組織勢力以求政治出路思想顯屬偏激(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聲字第01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0月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