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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鎮江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防衛總司令部工兵指揮部上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篤晶字第0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黃松傑(審判官)
書記官
鄧永增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17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本(四十三)年一月九日先後用白粉筆在該部第(43)、(45)兩號廁所隔壁上書寫「官佐加薪士兵沒有加…必敗」「國特不平等…毛主席萬歲」等宣傳文字。(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篤晶字第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黃松傑(審判官)
書記官
鄧永增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31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篤晶字第00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鄧永增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5月31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3,篤晶,0058 【裁判日期】430323 【裁判機關】台湾防衛縂司令部 【受裁判者】徐復安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湾防衛縂司令部判決                      (43)篤晶字苐零五八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徐復安 男 二十六嵗 江蘇鎮江人 台湾防衛縂司令部工兵指揮部上等兵 在押  指定公設弁護人 王志謙 右被告因叛亂案經本部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審理判决如左:   主 文 徐復安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扵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五年   事 實 被告徐復安係本部工兵指揮部上等兵扵本年一月九日先後用白粉茟在本部(43)號厠所中門左邊第一間內西壁上書寫「官佐加薪士兵沒有加…‥必敗」及在(45)號厠所邊門左側第五間內西壁上書寫「少人沒有加薪現在自殺的也」暨東壁上書寫「國特不平等……毛主席萬嵗」等字樣經本部政治部破獲移送軍事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   理 由 右揭犯罪事寔業據被告徐復安當庭供認不諱並有現塲攝照三幀附卷可据事證至臻明確雖據辯称緣前曾犯神經病此次因去大便一時頭腦糊塗順手寫上等語否認有何不法情事但細查被告手書上開反動字句詞意貫通條理清晰且質諸所書之「毛主席」是否指共匪毛泽東而言又据称是足見被告所云一時頭腦糊塗自屬狡展之詞毫不足採核被告所為實係以概括之犯意連續以文字為有利于叛徒之宣傳影响所及殊非淺尠應即依法處以適當之刑並予褫奪公權以昭烱戒 基上論結合依戦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二條第一項前叚第八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叚惩治叛乱條例第七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判决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台湾防衛縂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黃松傑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四 月 十 七 日 書記官鄧永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