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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李六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李六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3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臺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北縣農會助理員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5號
公訴人
晉傳棟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劉錦昆
、
黃演敏
、
黃士揚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2年、
褫奪公權
10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周咸慶
(審判長)、
殷敬文
(審判官)、
彭國壎
(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21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9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九年六月經叛徒劉嘉武吸收加入匪幫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
(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30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5號
公訴人
晉傳棟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劉錦昆
、
黃演敏
、
黃士揚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2年、
褫奪公權
10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周咸慶
(審判長)、
殷敬文
(審判官)、
彭國壎
(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30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4年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5號
公訴人
晉傳棟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劉錦昆
、
黃演敏
、
黃士揚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2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
、
殷敬文
、
彭國壎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3月3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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