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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北鎮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亷庸聲字第9號
原始職業
陸軍第9429部隊衛生營上尉軍醫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于民國三十七年在瀋陽總醫院任職時,該院被匪接管,十八天後逃出。于去(41)年九十月間先後因病入第五十五後方醫院治療時,與陸軍第二○六師第六一七團第三營第八連上士班長王連城相識,常互發牢騷詆毀政府。……雖無其他為匪事証,然其態度模稜,思想不無可疑,應均與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9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鄭惠民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1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亷度字第3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王廷瑞於三十七年在瀋陽總醫院任職時被匪接管四十一年冬被告先後因病入聯勤第五十五後方醫院治療時與被告王連成相識雖無叛亂組織之積極事證惟被告等被俘於先又常與被告王連成往來耳濡目染思想難免不正應予交付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李宗憲(審判長)、蕭宣哲(審判官)、曾豈凡(審判官)
書記官
康懷理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月21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廉度字第3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康懷理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