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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雄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2803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蔣德福陳朝山黃鴛與匪諜蔡福泉係台灣工礦公司岡山機械廠同事,卅九年夏秋,蔡匪教彼三人閱讀反動書籍「論青年修養」。至四十年春,復向彼等宣傳匪党謬論,並以工人要團結爭取薪津等語為煽動……雖不明蔡為叛徒,別無其他犯罪事証,但上開閱讀反動書籍听聆蔡匪宣傳謬論…思想顯已受有影响(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7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聲字第1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蔣德福與另案叛徒蔡福泉係台灣工礦公司岡山機械廠同事。三十九年夏秋間,蔡匪教彼二人閱讀反動書籍「論青年修養」,至四十年春復向彼等宣傳匪党謬論,並以工人要團結爭取薪金等語為煽動。(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8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30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蔣德福陳朝山黃鴛均係高雄縣人,同與另案叛徒蔡福泉在台灣工礦公司岡山機械廠同事。三十九年夏秋間,蔡匪教彼三人閱讀反動書籍「論青年修養」。至四十年春,復向彼等宣傳匪党謬論,並以工人要團結爭取薪金等情……雖不明蔡為叛徒,亦無其他犯罪事証,但既受匪化教育,認其思想顯已受有影響。(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兼代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字第102-1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交付感化均准如擬辦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字第102-1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興弘字第14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38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聲字第1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蔣德福與另案叛徒蔡福泉係台灣工礦公司岡山機械廠同事。三十九年夏秋間,蔡匪教彼二人閱讀反動書籍「論青年修養」,至四十年春復向彼等宣傳匪党謬論,並以工人要團結爭取薪金等語為煽動。(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聲字第01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2月2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3,審聲,0115 【裁判日期】430825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蔣德福、陳朝山、黃鴛 【類 別】裁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   (43)審聲字第一一五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蔣德福 男年廿二歲 高雄縣人 業工 在押       陳朝山 男年卅五歲 高雄縣人 業工 在押       黃 鴛 (又名黃新贊)男年廿七歲 高雄縣人 業工 在押 右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檢肅匪諜案件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 文 蔣德福陳朝山黃鴛各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理 由 本件被告蔣德福陳朝山黃鴛與另案叛徒蔡福泉係台灣工礦公司岡山機械廠同事三十九年夏秋間蔡匪教彼二人閱讀反動書籍「論青年修養」至四十年春復向彼等宣傳匪党謬論並以二人要團結爭取新金等語為煽動經查被告等雖不明蔡為叛徒又別無其他犯罪事證但上開閱讀反動書籍及所受蔡匪宣傳謬論均經訊證属實軍事檢察官認被告等與叛徒蔡福泉接近曾受其匪化教育思想顯已受有影響聲請交付感化非無理由應予照准除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依戡乱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八 月 三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梅綬蓀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八 月 廿 五 日               書記官 沙思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