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聲字第1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各交付感化期間各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叛徒郭萬福、張如松三十九年間先後至被告蕭心印家留宿均未申報戶口,偵查結果認被告等均無參加匪幫為匪工作等事亦乏包庇藏匿或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聲請交付感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照准除期間均另以命令定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