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復字第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謝吉昌參加匪幫組織尚乏積極證據惟謝吉昌雖不知悉李瑞東孫廷龍之匪幫身份但受其教育宣傳思想受毒應交付感化以資糾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