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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蕭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06號
原始職業
安慶國民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二十七年在浙江蕭山縣充政工隊員経經叛徒施培雲介紹參加朱毛匪幫組織從事反動宣傳工作三十一年八月経第三戰區司令長官部第四聯絡站逮捕自新後即在該站工作至三十五年六月遣散惟自新後思想仍未轉變於三十四年至三十九年間先後在日記寫文抨擊政府及詆毀元首三十七年在台南師範執教時復與左傾份子賴魯沈正明劉征強及匪幹廖學霖交往。三十八年廖匪迯亡不知去向始與斷絕往來(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徐松泉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聲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于民國二十七年在原籍浙江蕭山縣政工隊充隊員時經在迯叛徒施培雲介紹參加朱毛匪幫組織研讀匪書「大眾哲學史」「唯物史觀」「馬列主義」毛匪澤東著「論統一戰線」「論新階段」并從事宣傳及散發傳單等叛亂活動三十一年八月經前第三戰區長官部第四聯絡站捕案自新雖與匪斷絕組織關係但思想迄未完全轉變仍常于日記中流露同情匪党反對政府情事三十七年一月來台同年七月任台南師範附小教員時常向投匪知賴魯借閱書刊并與自首匪党廖學霖交往密切抨擊政府措施又為之介紹向另案被告王冠民謀求職業(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11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廿七年在蕭山縣參加匪幫組織從事宣傳工作卅一年八月経前第三戰區司令長官部第四聯絡站捕案自新雖與匪幫斷絕關係但思想迄未完全轉變其日記中仍有同情匪幫及反對政府之流露(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42-1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閱讀匪書等情思想不正各交付感化三年……受匪毒素甚深於感化期間擬並飭不得易付管束(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4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機秘(乙)第42-1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興弘字第6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18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聲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于民國二十七年在原籍浙江蕭山縣政工隊充隊員時經在迯叛徒施培雲介紹參加朱毛匪幫組織研讀匪書「大眾哲學史」「唯物史觀」「馬列主義」毛匪澤東著「論統一戰線」「論新階段」并從事宣傳及散發傳單等叛亂活動三十一年八月經前第三戰區長官部第四聯絡站捕案自新雖與匪斷絕組織關係但思想迄未完全轉變仍常于日記中流露同情匪党反對政府情事三十七年一月來台同年七月任台南師範附小教員時常向投匪知賴魯借閱書刊并與自首匪党廖學霖交往密切抨擊政府措施又為之介紹向另案被告王冠民謀求職業(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聲字第00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道源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6月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