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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高立福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高立福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4
籍貫(省)
江西
籍貫(縣、市)
湖口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總司令部勤務第2連上士
被起訴時年齡
21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陸軍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3)篤晶字第89號
公訴人
高餘義
辯護人
王志謙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于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褫奪公權
5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黃松傑
(審判官)
書記官
鄧永增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13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18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四十三年一月廿五日在該部第(45)號廁所內,用自來水筆書寫不滿現實之文字,內有「只有等人民解放軍來解放」等語。(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
(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8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陸軍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3)篤晶字第89號
公訴人
高餘義
辯護人
王志謙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于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褫奪公權
5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黃松傑
(審判官)
書記官
鄧永增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8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陸軍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駕晶字第0089號
公訴人
高餘義
辯護人
王志謙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于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黃松傑
書記官
鄧永增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6月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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