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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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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花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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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4396號
原始職業
空軍工兵總隊第2大隊勤務中隊3等技工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本(四三)年七月間先後寄其香港友人黃汝彬黃澳光(即黃光華)各四函,內容荒謬詆毀政府,意圖投匪參與叛亂,並列舉我政治軍事各方面不實之消息多條,囑黃汝彬轉告各同鄉。(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妨害治安或動搖人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杜蔭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1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搖動人心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00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平日思想傾匪,本年七月間先後寄其香港友人黃汝彬黃澳光(及黃光華)各四函,內容荒謬詆毀政府,列舉我政治軍事各方不實之消息十條,函囑黃汝彬轉告各同鄉。(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妨害治安或動搖人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余伯泉(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搖動人心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1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搖動人心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