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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彰化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澄字第35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杜峻嶺(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8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案被告凃連城辜火錢吳清標蕭心印楊城黃森榮林振成陳耀隆蕭戊嶺九名因與叛徒郭萬福廖金和許分等相識被認有匪嫌送案亦經該部偵查認為罪嫌均屬不足裁決不付軍法審判核無不合擬併予照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52-1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凃連城等九名所認罪嫌不足係完全根據共同被告彼此互相有利之供詞為裁決基礎尚欠真實擬均飭嚴為複審報核(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52-104號、廉龐字第8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強仁字第33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世杰(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18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聲字第1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各交付感化期間各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黃森榮與施匪天意係同學,四十年間因施匪被追緝曾至被告黃森榮由該被告引至蔡長榮處匿宿一夜。偵查結果認被告等均無參加匪幫為匪工作等事亦乏包庇藏匿或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聲請交付感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照准除期間均另以命令定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26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黃森榮於四十年間曾引叛徒施天意至蔡長榮處匿宿一夜,經該部軍事檢察官認為均無參加匪幫為匪工作情事,亦乏包庇藏匿或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故意,惟均與叛徒來往密切思想當已受薰染,認有感化必要。經裁定均交付感化期間各定為三年。楊城、黃森榮二名並視其感化成績隨時易付保護管束,經核尚無不合擬予照准。(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12-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核凃連城等九名原屬廖案被牽涉之被告既據複審以蕭心印楊成黃森榮三名應各交付感化三年餘凃連城等六名仍均認無罪其所為之裁決裁定尚無不合擬均照准惟楊黃二名擬飭不得易付管束。(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12-46號、廉龐字第267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康字第01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3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聲字第1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各交付感化期間各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黃森榮與施匪天意係同學,四十年間因施匪被追緝曾至被告黃森榮由該被告引至蔡長榮處匿宿一夜。偵查結果認被告等均無參加匪幫為匪工作等事亦乏包庇藏匿或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聲請交付感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照准除期間均另以命令定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1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1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各交付感化期間各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2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