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功則字第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世仙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3,功則,0059
【裁判日期】431224
【裁判機關】台南師管區
【受裁判者】孫仲光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南師管區司令部裁定 (43)年度功則字第五十九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孫仲光 男 年廿二歲 山東縣 住本管區台南市困管區勤務 上等兵在押
右被告因叛亂嫌疑一案經軍事檢察官聲請威化本部裁定如:
主文
孫仲光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行之其所繪之斧頭鐮刀一紙沒收
理由
孫仲光係本管台南市閉管區勤務排上等兵因民國三十四年至卅五年間其源籍山東日照縣遭共匪佔據後曾參加匪幫黨童 組織并担任放哨及鬥爭會等工作國軍收復該縣時乃隨其家戊遷居青島於卅八年在卅二軍教導旅八 同年隨軍撤至海南島再轉奉台四十年因患心臟病留醫于 聯五十八醫院至本(四三)年六月病癒後 交台南市閉管區服務因被告曾受匪化教育中毒已深故平日言論荒謬常發牢騷并於本年十月八日繪一斧頭鐮刀該閉管區以被告思想左傾有叛亂嫌疑解送偵辦到部經復本部政四科調查認被告思想左傾 偵辦到案經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雖無叛亂行為但其思想謬誤依法聲請交付感化並該被告孫仲光平日言論荒謬業經本部偵案 且有其所繪之斧頭鐮刀附卷可稽足見其思想仍 幕匪黨主義實了無疑義陳此戡亂時期 我軍民均應同結一致為反共抗俄而奮鬥迺被告竟意志動搖幻念匪黨對反共抗俄 結來有影響是軍事檢察官之聲請洵有理由被告應予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行之扣案之斧頭鐮刀畫一紙依法沒收爰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條刑法第卅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十 二 月 廿 二 日
台南師管區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廖佩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十 二 月 廿 四 日
書記官 劉世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