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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1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通謀外國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未遂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2條2項)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2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炯東於四十四年三月九日以化名蘆澤ミチ子暨台灣人民文化推進會名義分函日本及美國駐華大使館函內略稱台灣原係日人首先發現後雖由鄭成功擊退荷人而佔領仍應歸日本所有並指責波茨坦宣言不當極力攻訐政府稱日本為父國台灣為子屬促求日本向共匪通告採取對策暨以聯合國會員之地位對我政府提出抵制政策(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字第22-1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2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字第22-1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進字第03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以台灣人民文化推進會名義分函日美駐華使館妄指台灣屬於日本所有(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6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4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復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通謀外國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未遂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6條)、懲治叛亂條例(2條2項)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7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16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四十四年三月九日以台灣人民文化推進會名義,分函日本及美國駐華大使館妄稱『台灣原係日人首先發現,應由日本持有』並指摘波茨坦宣言不當,極力攻訐政府,稱日本為父國,台灣為子屬,促求日本向共匪通告,採取對策,暨以聯合國會員之地位,對我政府提出抵制政策(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82-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44)年三月九日以化名「蘆澤ミチ子」暨「台灣人民文化推進會」名義分函日本及美國駐華大使館意圖使台灣屬於日本所有(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82-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台統(二)進字第104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17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復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通謀外國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未遂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6條)、懲治叛亂條例(2條2項)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審復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通謀外國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未遂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6條)、懲治叛亂條例(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9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