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2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炯東於四十四年三月九日以化名蘆澤ミチ子暨台灣人民文化推進會名義分函日本及美國駐華大使館函內略稱台灣原係日人首先發現後雖由鄭成功擊退荷人而佔領仍應歸日本所有並指責波茨坦宣言不當極力攻訐政府稱日本為父國台灣為子屬促求日本向共匪通告採取對策暨以聯合國會員之地位對我政府提出抵制政策(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16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四十四年三月九日以台灣人民文化推進會名義,分函日本及美國駐華大使館妄稱『台灣原係日人首先發現,應由日本持有』並指摘波茨坦宣言不當,極力攻訐政府,稱日本為父國,台灣為子屬,促求日本向共匪通告,採取對策,暨以聯合國會員之地位,對我政府提出抵制政策(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