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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慈谿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國防部尉級待命人員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簡法(2)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
審理人
徐鍾奇(審判長)、尤雄章(審判官)、倪漢雲(審判官)
書記官
董俊洲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18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九年秋匪陷原籍慈谿時曾加入匪偽話劇團任演員同年底復接受匪偽軍訓三月四十年受沈匪廷忠慫恿與沈廷忠沈兆鶴沈永友偽裝由匪區逃亡已到達漁山轉一江山依其兄沈兆(馬冏)處謀得工作刺探我方軍情四十二年匪叫囂犯台沈文騫密囑沈兆鶴控制所屬部隊在共匪進犯一江山時不要還擊讓匪方俘虜……(44)年七月沈文謙在該局自首復漁審訊中訊悉沈文騫潛在澎湖地區犯有逃亡(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三十九年秋匪陷原籍慈谿時曾加入匪偽話劇團任演員同年底復接受匪偽軍訓三月四十年受沈匪廷忠慫恿與沈廷忠沈兆鶴沈永友偽裝由匪區逃亡已到達漁山轉一江山依其兄沈兆(馬冏)處謀得工作刺探我方軍情四十二年匪叫囂犯台沈文騫密囑沈兆鶴控制所屬部隊在共匪進犯一江山時不要還擊讓匪方俘虜……(44)年七月沈文謙在該局自首復漁審訊中訊悉沈文騫潛在澎湖地區犯有逃亡(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簡法(2)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
審理人
徐鍾奇(審判長)、尤雄章(審判官)、倪漢雲(審判官)
書記官
董俊洲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22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簡法(2)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董俊洲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9月2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