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審理文件字號
(43)揮判審字第1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教育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大於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38年間就讀金門中學時受潛匪匿該校以教師身份作為掩護之匪諜鄭圖灌輸匪黨毒化教育抨擊政府言論……閱讀反動小說……指示葉永國組織讀書會為名吸收青年學生王鴻烈等30餘人先後在葉永國王鴻烈劉賢達家集會及輪流研讀反動書刊38年春曾參加鄭匪圖所發動之金門中學潮遊行等行為……卒業後仍保持□□反動書籍密存不□亦不向政府自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廖文即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