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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雲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1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陳英宗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撼動人心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12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陳英宗自四十一年起常向黃共立等宣稱我們飛機性能數量不如共產黨現在共產党軍隊比我們多反攻大陸困難美國援華恐反攻勝利會借據土地及政府人員貪污無能台灣治安不好並於一江山戰役我七百餘英勇官兵成仁時復向黃共立等宣傳收聽匪區上海電台廣播匪軍佔領一江山俘獲國軍五百餘人均予優待之荒謬消息等情(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妨害治安或動搖人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黃共立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陳英宗傳播不實之消息以撼動人心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黃共立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陳英宗傳播不實之消息以撼動人心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4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