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聲字第01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大於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徐因對部隊人事待遇心懷不滿平日言行可疑韓筱岳於去年夏奉該管連指導員之命秘密對徐監視一面與憲兵特高組台中工作人員取得聯繫以急於破案邀功得獎認定徐志均確有匪嫌乃對徐蠱惑……約定於43年11月25日晚間同到營房附近碉堡內書寫韓並囑應寫厲害語詞如擁護某某打倒某某等暗中與憲兵特高組連絡準備逮捕……徐志均等供明在卷並有反動標語十六條獲案為證為以頌標語徐志均於書寫後尚未公開散發即被破獲應屬未遂……被告徐志均尚不構成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之罪被告韓筱岳依法亦不能以教唆犯論處但被告等書寫反動文字謾罵政府足見其思想偏頗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應各予交付感化……(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