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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雲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北師範學校1年級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1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黃共立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12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黃共立就讀台灣省立台北師範學校於四十二年十二月中旬在該校第四及第五宿舍之間男生廁所門扉反面中間用鋼筆藍墨水大字書寫「共產党是革命的好榜樣」及右邊小字書寫「是為羣眾謀福利三民主義根本比不上我們毛主帥主義」及「馬倫可夫的見論同志為事應保守秘擴張選傳將來革命成功人人有飯吃」左邊小字書寫「是值得我們所模範我們是土地政革者」另右下邊寫「她媽的這是三民主義偷生子」及「比不上我們的共產主義」等反動標語文字(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黃共立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黃共立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5月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