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12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黃共立就讀台灣省立台北師範學校於四十二年十二月中旬在該校第四及第五宿舍之間男生廁所門扉反面中間用鋼筆藍墨水大字書寫「共產党是革命的好榜樣」及右邊小字書寫「是為羣眾謀福利三民主義根本比不上我們毛主帥主義」及「馬倫可夫的見論同志為事應保守秘擴張選傳將來革命成功人人有飯吃」左邊小字書寫「是值得我們所模範我們是土地政革者」另右下邊寫「她媽的這是三民主義偷生子」及「比不上我們的共產主義」等反動標語文字(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