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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曲沃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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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第8軍軍部聯絡組聘任編譯官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聲字第01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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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4,審聲,0163 【裁判日期】450127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侯大維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 本案經呈奉國防部45年2月10日(45) 296令核定                      (44)審聲字第163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45年2月17日審克34號 被 告 侯大維(又名兆銓) 男 年廿九歲 山西曲沃縣人 業陸軍第八軍軍部聯絡組聘任編譯官在押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檢肅匪諜案件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侯大維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理由 軍事檢察官聲請書略稱被告侯大維係陸軍第八軍軍部聯絡組聘任編譯官媚外求利心重對主義國家責任榮譽缺乏觀念尤對本國文化不感興趣不滿現實言論  三日曾對同事說『周思來原是我們政府裡的人因政府殺了他全家而憤恨跑到共匪那邊去他是位了不起的人物  總統有什麼了不起在我腦海中值得我所崇拜的人物莫洛托夫史太林羅斯福中國人只有孫立人吳國楨二人而已咱們是非黨員不參加開會要參加共產黨本人回台後準備學習俄文以便將來在某個時期好用金門島乾脆讓給人家回台後要登報刊載金門種種不好之處凡奉命來金門工作者都是倒霉便在台灣所有聯絡編譯人員不會來金門工作』等語又對反攻大陸則認為不可能有人事調查紀錄及聯絡報告各小組會議紀錄附卷記載甚詳可資參證是被告侯大維雖非匪諜而其思想言行顯有深受匪幫毒素陷入迷惑左偏狀態認有交付感化必要聲請前來            思想左傾軍事檢察官據以聲請交付感化尚有  回應予  除感化   以命令定之外爰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 條第一項第一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四 年 十 二 月  四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長  周咸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五 年 一 月 廿 七 日 書記官 杜蔭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