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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延慶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國立台灣大學工學院電機系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理判字第1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空軍總司令部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松傑(審判長)、馮雨臣(審判官)、項書麟(審判官)
書記官
李振超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8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晶字第1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劉乃誠、李我焱、段世革三部分撤銷,發回陸軍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蔣湘浦(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9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晶字第1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9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晶字第1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劉乃誠、李我焱、段世革三部分撤銷,發回陸軍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蔣湘浦(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9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心晶字第6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0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獬平字第0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錢燉煒(審判官)、石仁麟(審判官)
書記官
洪誠中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耿租字第8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雖被告等尚在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階段中,但其惡性已極重大,僅處予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七年,顯屬罪重刑輕,量刑似有不當(其他)

檢察官提起覆判聲請書(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何亢(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郭毓恆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普淦字第1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均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2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普淦字第1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常讀反動書刊,思想偏激,不滿政府,與李我焱、謝劍、陳一鶚、楊孔蘭等六人,密謀組織「群」之叛亂團體,並蒐集多種反動書刊,印製發散反動傳單(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普淦字第1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均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澈淦字第0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1月18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9)獬平字第00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洪誠中
終審日期
民國49年11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