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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金門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1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5)潭判字第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圖畫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黃炎(審判官)
書記官
洪誠中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17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於四十五年一月廿一日用黃色磚頭在該村李文妙住宅外邊墻上畫人像兩個,在人像左側寫毛主席三字後,又於右側在書毛字之時,被駐軍發覺(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彝鼎(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5)潭判字第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圖畫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黃炎(審判官)
書記官
洪誠中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7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潭判字第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圖畫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洪誠中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9月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