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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滁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理判字第1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空軍總司令部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松傑(審判長)、馮雨臣(審判官)、項書麟(審判官)
書記官
李振超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8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空軍總司令部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查二人以上共犯一罪之案件、同級軍事審判機關,各有管轄權之一部時,由受理在先者管轄非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共同犯罪時,由管轄現役軍人之軍事審判機關管轄。(其他)

主任軍事檢察官提起非常審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羅邁(主任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9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非審昭字第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馮高鳴、陳一鶚、謝劍、楊孔蘭、張壽彭違背法令部分撤銷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李烈(審判官)、沙輝(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0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非審昭字第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0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非審昭字第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馮高鳴、陳一鶚、謝劍、楊孔蘭、張壽彭違背法令部分撤銷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李烈(審判官)、沙輝(審判官)
書記官
史文生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0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心昭字第6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0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獬平字第0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28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錢燉煒(審判官)、石仁麟(審判官)
書記官
洪誠中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9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9)獬平字第00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28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洪誠中
終審日期
民國49年11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