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5)安元字第3301號
原始職業
菜販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三十年至三十七年五月在前陸軍第九十七軍第八十二師第二四六團第二營歷充排連長副官等職。因作戰負傷離職,後受該團前任副團長吳劍之指使,於三十八年八月三日返回長沙原部第二四六團從事策動叛變投匪。……即將吳劍指使策動叛變之事告知第二營連長楊金亭,楊贊同照吳劍之計劃行事,並邀該營排長李相信參與。被告又向同營排長馬献雲煽動說服,馬亦加入謀議,同時勾通該營排長李彬特務長李林圃及第三營連長靳天祥等商議分頭負責實行。(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幸於會議後當日經人向團長告密乃破所有參與叛變謀議之官長。(前項之未遂犯)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5年6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覆普一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卅七年五月任前陸軍第九七軍第八三師第二四六團第二營第四連連長時,與共匪作戰負傷離職。……八月二日經因謀叛撤職已投匪之前該團長吳匪劍勸(口人)策動該團第二營叛變,投匪可保任匪偽團長職位。遂爾允諾,乃於次日前往關王橋團部佯為報到待命。同月四日,先與該團第二營第五連副連長楊金亭謀議由楊策動第五連叛變。翌日又囑經楊金亭約同該營第六連排長李相信李斌通信排長馬献雲等共同密議,決定分頭策動叛變……待吳匪指示一到即行發作。(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幸當日經該團查覺將褚志剛等捕觧軍部。(前項之未遂犯)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0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112-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七年五月任陸軍……二營四連連長與共匪作戰負傷離職,八月間經附匪份子吳劍勸誘策動該團第二營叛變,與該團副連長排長楊金亭等共同計議,分頭策動叛變。(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幸經該團發覺將褚等捕送到部。(前項之未遂犯)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