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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合肥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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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5)安元字第3301號
原始職業
菜販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三十年至三十七年五月在前陸軍第九十七軍第八十二師第二四六團第二營歷充排連長副官等職。因作戰負傷離職,後受該團前任副團長吳劍之指使,於三十八年八月三日返回長沙原部第二四六團從事策動叛變投匪。……即將吳劍指使策動叛變之事告知第二營連長楊金亭,楊贊同照吳劍之計劃行事,並邀該營排長李相信參與。被告又向同營排長馬献雲煽動說服,馬亦加入謀議,同時勾通該營排長李彬特務長李林圃及第三營連長靳天祥等商議分頭負責實行。(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幸於會議後當日經人向團長告密乃破所有參與叛變謀議之官長。(前項之未遂犯)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5年6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特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其他方法使軍人逃叛未遂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5)覆普一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徐鎮球(審判官)、謝雪樵(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0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覆普一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卅七年五月任前陸軍第九七軍第八三師第二四六團第二營第四連連長時,與共匪作戰負傷離職。……八月二日經因謀叛撤職已投匪之前該團長吳匪劍勸(口人)策動該團第二營叛變,投匪可保任匪偽團長職位。遂爾允諾,乃於次日前往關王橋團部佯為報到待命。同月四日,先與該團第二營第五連副連長楊金亭謀議由楊策動第五連叛變。翌日又囑經楊金亭約同該營第六連排長李相信李斌通信排長馬献雲等共同密議,決定分頭策動叛變……待吳匪指示一到即行發作。(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幸當日經該團查覺將褚志剛等捕觧軍部。(前項之未遂犯)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0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112-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七年五月任陸軍……二營四連連長與共匪作戰負傷離職,八月間經附匪份子吳劍勸誘策動該團第二營叛變,與該團副連長排長楊金亭等共同計議,分頭策動叛變。(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幸經該團發覺將褚等捕送到部。(前項之未遂犯)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1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112-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台統(二)字第00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覆普一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徐鎮球(審判官)、謝雪樵(審判官)
書記官
李者安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準譽字第0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其他方法使軍人逃叛未遂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1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